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号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厂家 |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
合计 |
丰田牌 |
福特牌 |
猎豹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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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6484GR5/SCT6484TR5 |
JX6490PA5 |
LBA6482LQ4 |
||
江苏 |
|
|
4 |
4 |
安徽 |
2 |
|
|
2 |
山东 |
1 |
2 |
1 |
4 |
重庆 |
1 |
|
|
1 |
西藏 |
9 |
|
|
9 |
陕西 |
|
1 |
3 |
4 |
合计 |
13 |
3 |
8 |
2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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