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25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25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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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厂家
    及车型

    地区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合计

    丰田牌

    福特牌

    猎豹牌

    SCT6484GR5/SCT6484TR5

    JX6490PA5

    LBA6482LQ4

    江苏

     

     

    4

    4

    安徽

    2

     

     

    2

    山东

    1

    2

    1

    4

    重庆

    1

     

     

    1

    西藏

    9

     

     

    9

    陕西

     

    1

    3

    4

    合计

    13

    3

    8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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