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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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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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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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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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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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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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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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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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预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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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补(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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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缴税额: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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