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相关法规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26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26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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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2016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5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从20165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6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7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8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9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深圳地税局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在20165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8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

    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须在缴纳税款前到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个人纳税人在申报时即可享受。

    三、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含税)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部分的综合征收率中营业税的内容相应调整为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维持不变,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四、营改增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含其他个人),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由深圳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在深圳地税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国税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2016430日前已在深圳地税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51日后,可延续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一并汇总向深圳地税局缴纳。

    六、试点纳税人,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于2016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428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的通知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自201651日起,我市纳税信用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地址:https://fpdk.szgs.gov.cn,相关操作说明可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中涉税软件下载栏目中查看《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二、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国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查询区——涉税信息查询——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查询栏目中查询是否为纳税信用B级。

    三、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427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

    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9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4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发布施行。

      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三、1995918日后出让的用地到期问题

     19959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2016-4-19

    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深府[2004]73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妥善处理到期房地产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国家机关、军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的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加油加气站,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区域的房地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的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续期的房地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补交地价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四条 已建成的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房地产,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按到期房地产续期的地价(土地租金)标准和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原则,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 在1995915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执行19959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中“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符合该规定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推算顺延。  

     第六条 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适用本规定的到期房地产,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第七条 本规定范围外出让用地性质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其土地使用年期续期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到期的行政划拨用地性质房地产未续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4.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关于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准备同期资料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属期201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工作现已展开,请纳税人自行登入深圳国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报表,具体要求请参照后附的填表说明。

     一、关联申报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填报路径:

     深圳国税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区”——“关联企业报告报送”。

     三、填报时间:

     (一)企业请于2016531日前,登入深圳国税官方网站完成相关报表填报;

     (二)往年关联交易活动未申报的,可通过选择对应的所属年度进入界面完成补报。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二)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必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20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请各纳税人积极配合,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2016411

     

    5.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税服务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自20165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税务登记

     ()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2016410日前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1.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联合税务登记证是指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纳税人,需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公章前往办理,国税受理机关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此表需纳税人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此表信息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此表信息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须提交相应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但为纯地税户(税务登记证上没有国税纳税编码)的纳税人,需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前往办理。由国税受理机关收缴旧证,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

      ()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可以登录国税网站查询、办理相关业务,登录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国税纳税编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1),于2016428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若符合《确认书》中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认书》中勾选原因,并填写《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于20164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登记表,文书受理窗口登记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三、发票使用

     ()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

     纳税人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将参照原营业税发票使用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版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对一般纳税人按其勾选票种情况,赋予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2.增值税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及数量调整事项。

      3.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赋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表(普通发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赋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调整事项。

     上述第23点可在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时一并办理,也可分别办理。

      4. 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税控系统资格登记后,按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以及技术维护费(330),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纳税人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并参加免费的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

      5.增值税发票领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6.增值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51日起开始使用,201651日前不得开具。

      ()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可在国税网站下载)进行开具。

     1.普通发票核定

     纳税人首次领用普通发票,需要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核定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核定。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2.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的,可通过普通发票核定程序进行调整。

     所需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发票领用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51日起开始使用,201651日前不得开具。

     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4.普通发票验旧

     非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通用定额发票除外)需先通过发票验旧程序办理已开具发票的验销手续。

     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书面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51日起开始使用,201651日前不得开具。

     所需资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签订银税协议

     ()纳税人在完成国税税务登记,报告银行帐号,核定税种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件到已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联网协议),同意银行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扣缴税款。

      ()纳税人在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当天起即可在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电子缴税,第二天起可在国税网站进行电子缴税。

     ()可签订银税协议的银行

     目前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约的联网银行共二十三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到上述任意一家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但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缴税的纳税人请按各区分局指定银行签署银税联网协议。

     原已签署过扣缴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

     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651日以后,且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根据原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未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的列示,按照所享受优惠项目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对应资料,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从20165月起开始办理。

     六、营改增申报纳税

     ()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6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7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51日起实施,申报所属期为201651日至2016630日。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自20165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纳税申报等事项另行明确。

     八、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负责征管。其中,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海洋石油分局管理。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

    相关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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