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29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29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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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51日至20155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51日至20155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510日至20155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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