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29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29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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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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