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30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30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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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4

    生效日期:2016-01-01

    分类:税法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有效范围:全国

    文号:财税[20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11日至201812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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