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30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30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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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30

    生效日期:2015-01-01

    分类:税法 - 房产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有效范围:全国

    出台部门:财政部

    文号:2016年第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11日至201812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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