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30
生效日期:2015-01-01
分类:税法 - 房产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有效范围:全国
出台部门:财政部
文号:2016年第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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