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09月30日发布,并于 2017年09月30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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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31

    生效日期:2017-03-31

    分类:税法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有效范围:全国

    出台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号:财税[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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