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作者: 致仪内部管理员,于 2017年10月09日发布,并于 2017年10月09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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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200632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6413日和20067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674日起生效执行。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645日以国税发〔20065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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